2005年8月3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美院学生对女模特实施不轨举动——
京城性骚扰第一案将起诉
程婕

  随着刚刚修改的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把“性骚扰”三个字写进法律,京城第一例以“性骚扰”为案由的案件也将于近期提起诉讼。此前媒体报道的“性骚扰”案件实际上都不是以“性骚扰”为案由起诉的。
  今年3月,北京某美院的一名学生在教室里单独对一名头像女模特作画时,对女模特实施了不轨举动。事发后,该名学生书面承认了自己的过错,警方也对该学生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。但女模特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伤害,无法再继续工作下去。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,同时也是追究骚扰者的法律责任,女模特7月初来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咨询,但她一直都很犹豫到底要不要向法院起诉。当她得知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被修改,首次将“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,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”写入法律,才下了决定以“性骚扰”为案由起诉,同时希望这场官司为遏制“性骚扰”这种丑恶行径带来积极意义。
  由于我国以前对“性骚扰”没有法律规定,所以长期以来,妇女受到“性骚扰”只能以“名誉权”“人格尊严权”受到侵害为由进行起诉。这次修改后的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把“性骚扰”一词明确写入法律,有关专家认为,法院应该以此为据受理以“性骚扰”为案由的案件。但也有人认为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的规定过于原则,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。曾在前年代理过京城首例“性骚扰”引起的名誉权案的赵永煊律师认为,在法律没有更明确规定的前提下,单凭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增加的这一条也不能使“性骚扰”成为案由,因为“性骚扰”只是一种行为,不是侵犯的具体的权利。
  来自北京红枫妇女热线的统计显示,“性骚扰”的发生以职业场所为主,在全部案例中,有32%的“性骚扰”来自上司,16%来自同事,两者合计约占总数的一半。著名法学专家杨大文表示,这次修法时,专家们提出的“雇主(单位)责任”最终未被列入其中。在这起案件中,该美院明文规定,同一画室中作画,必须有三人以上。但案发时,只有女模特和学生两人在画室中。学校没有尽到义务,给加害人提供了条件。女模特的代理人李律师也认为,单位应该制订相应的劳动规章预防性骚扰的出现,这是一种基础性的低成本的防范措施,更能有效防止“性骚扰”的行为。她表示,是否把学校列为被告之一、追究单位的责任还要再进一步考虑。